最近發生的高雄氣爆事件 很多人持續的關注 關注的方式不同 關注的焦點也不同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捐款多寡也成了關注的焦點 這其實令人匪夷所思 對很多人而言,尤其是渲染的媒體,捐款成了一個義務 而在這樣的義務思想下 不捐的人就是沒同理心 捐了的人則要看捐款額 如果有人捐得比你還多,再加上特殊身分地位,
- 8月 10 週日 201420:34
最近發生的高雄氣爆事件 很多人持續的關注 關注的方式不同 關注的焦點也不同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捐款多寡也成了關注的焦點 這其實令人匪夷所思 對很多人而言,尤其是渲染的媒體,捐款成了一個義務 而在這樣的義務思想下 不捐的人就是沒同理心 捐了的人則要看捐款額 如果有人捐得比你還多,再加上特殊身分地位,
一寫在前頭 當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出來後,法學界可謂舉國歡騰,撇開適用主體的侷限性不談,法學者紛紛跳出來為釋字背書,但相較於此,另一個陣營則不這麼認為,這包括了教育學界與社會學界,他們憂心的不是法學者的崇高理想,而是關懷第一線的實務運作衝擊,但可惜的是,受限於我國釋憲程序,大法官無從指示下一步棋應如
肆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 我國針對業主協力義務之規定,係在民法第507條,就業主違背協力義務導致工作不能完成者,承包商可以解除契約後再請求損害賠償除了債各規定外,於債總亦有協力義務之規定,最有名者乃民法第234條之受領遲延此外,違反協力義務可能產生的現實問題,多半是承包商不願解除契約,而是希望繼續施工,
壹敘說 按契約之進行,雙方負有一定給付義務,此等義務之成立係由契約所生,因此,契約雙方僅須履行契約內容所定之義務,於此之外,除有法定義務外,並不負任何義務之責任此等義務二元化的架構,即契約雙方各負自己所承擔之義務,於傳統契約或有適用,如買賣契約,出賣人僅須交付出賣標的物,買受人則是給付價金 若當事人
壹問題緣起 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雇主之代負責任,讓雇主先對外負責,而後對內求償,將不能求償的風險轉由雇主承擔,某程度是違反了自己責任為原則的民事法理,但考慮現實,乃以管理控制能力有無作為代負責任的法理基礎,就表面而言,似乎合情合理 然而,管理控制能力的有無畢竟抽象,端賴個案中不同因素的交錯與判斷,
一過失主義的演進 在侵權行為法的歷史發展中,羅馬法時期係以結果責任為主,然到了十七八世紀,鑒於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興起,資本家為了擴大企業與獲利,必先將成本予以降低,而成本的來源之一即賠償成本此外,自由主義的萌芽讓人們感受到人之存在意義,進而開始擴張人自身的所有可能,其中最為重要者乃自由的確立當人們
參一個被忽略卻極為關鍵的要件:行為的確立 一隱藏在事實背後的不作為與其功能 綜觀法界與醫界之間的爭執焦點,無非以被告醫師無安裝顱內監測器或被告醫師無術後照顧行為之行為為主軸,進而探討過失因果關係與連帶債務之相關議題也因為本案將上開二行為定位為論述主軸,而此等行為亦涉及醫界與法界歧異觀點的戰場,故造成
二因果關係部分 一 因果關係的意義與判斷 所謂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實務判決係以兩個層次加以判斷,分別為無此行為,必無此結果1與有此行為,通常足生此結果,依學說見解,前者乃條件理論2,後者則為相當性層次一般而言,因果關係的探討多集中於相當性層次,蓋條件理論過於空泛,於現實適用上往往連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醫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童綜合醫院案/醫療單位:急診 壹案件事實與法院判決 本件事實為,被上訴人即病患車禍導致顱內出血,緊急送至上訴人即被告童綜合醫院,由被上訴人即被告醫師進行治療但被上訴人即被告醫師並未給予事後持續腦波斷層掃描,也沒有加裝顱內壓監測器,故未能即時發現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