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契約中,常常會有業主設計一個約款,要求承包商於接獲契約變更指示,或是有任何額外工作發生時,必須在事由發生後幾日內通知業主協議憑辦。當承包商不遵守這樣的契約約定時,隨之而來的就是業主拒絕辦理契約變更或加價給付,學理給了一個名稱「霸王條款」。這樣的稱呼也不是沒來由,因為往往約定的時間過短,承包商也往往忘了去通知業主就開始施作,最後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加上我國法對承包商格外優渥,因此這樣的條款被形容是業主巧取豪奪的技術條文。
這樣的評價,多少帶點負面敵視的意味。但有趣的是,為何會有這樣的約款?又如此的約款是否應屬無效?難道這樣的約款一文不值?連我們很愛亂抄國外的學者都不挖角外國法的狀況下,這樣的約款本質更蒙上了神秘色彩。本文目的就是在揭穿這樣的面紗,讓這樣的約款得以正名。
一、通知程序約款的國內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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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前言
不論古今中外,在營建工程契約中,總是會約定一個工作項目稱之為「管理費」,這樣的管理費可以是單一個項目,也可以條列出各種不同的管理費項目,但不論如何,管理費的支出即為該件工程的成本之一。在營建工程中,工程遲延與停工均屬常態,而當廠商遇到這樣的狀況時,就會輾轉向業主請求補償展延或停工時的管理費用,然而,這樣的管理費用到底意指為何,卻是我國法院判決與律師主張所未釐清的課題,而這樣的課題間接地影響到了可否請求管理費這樣的問題。也因此,本文嘗試從管理費的始祖也就是英美營建工程中找尋一個方向,進而回到我國實務上的管理費請求概況,做一個比較與檢視,最後提出個人淺見作為結論。
二、美國工程管理費(Overheads)淺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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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法公式的起源:
於英美工程實務中,並無如國內所創設之乙式計價概念,因此,針對不容易計算具體內容與數額之工程項目,倘承包商起訴請求僅因無法核算數額而遭敗訴駁回,並非公允。因此,於Eichleay Corp.乙案,軍事服務採購委員會(Armed Services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 ASBCA)創設一套計算公式,用以核算承包商所請求之總公司管理費數額。
二、比例法公式的意義與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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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承攬編章中,採行了報酬後付原則。所謂的報酬後付,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完成後才給付報酬,之所以如此規定,無非是考量到承攬人的專業能力,而更趨向定作人的保護。然而,這樣的報酬後付原則有其歷史背景,是否可以直接援用至現今的承攬生態,或類似承攬的工程生態,不無疑問。
在工程契約中,報酬後付成了一種純想像的假設。原因無他,因為如果要求承包商必須完成所有工作後,才能向業主請款,承包商資金壓力非比尋常,而在我國營建業法規定中,承包商因為資本額多不龐大,卻法律容許承作高於資本額好幾倍的工程,可想而知,承包商哪來這麼多錢去做一件工程,更遑論好幾件工程在跑?
因此,在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給錢的項目便有了區分:「預付款(advanced payment)」「估驗款(interim payment)」「尾款(final payment)」。簡單地說,預付款是指在工作進行前,業主給承包商去買進場施作材料的錢,而估驗款則是承包商完成一訂進度,並經業主估驗後所給的錢,尾款則是承包商完成所有工作後,將剩餘業主還沒給的錢一次給付的部分。撇開尾款不論,預付款與估驗款兩者,均是所有工程完工前給的金錢,給付的目的無非是讓承包商有資金可以繼續進行後續的工程。由此可知,預付款與估驗款兩者具有「融資(finance)」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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