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契約中,常常會有業主設計一個約款,要求承包商於接獲契約變更指示,或是有任何額外工作發生時,必須在事由發生後幾日內通知業主協議憑辦。當承包商不遵守這樣的契約約定時,隨之而來的就是業主拒絕辦理契約變更或加價給付,學理給了一個名稱「霸王條款」。這樣的稱呼也不是沒來由,因為往往約定的時間過短,承包商也往往忘了去通知業主就開始施作,最後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加上我國法對承包商格外優渥,因此這樣的條款被形容是業主巧取豪奪的技術條文。
在工程契約中,常常會有業主設計一個約款,要求承包商於接獲契約變更指示,或是有任何額外工作發生時,必須在事由發生後幾日內通知業主協議憑辦。當承包商不遵守這樣的契約約定時,隨之而來的就是業主拒絕辦理契約變更或加價給付,學理給了一個名稱「霸王條款」。這樣的稱呼也不是沒來由,因為往往約定的時間過短,承包商也往往忘了去通知業主就開始施作,最後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加上我國法對承包商格外優渥,因此這樣的條款被形容是業主巧取豪奪的技術條文。
民法規定的承攬編章中,採行了報酬後付原則。所謂的報酬後付,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完成後才給付報酬,之所以如此規定,無非是考量到承攬人的專業能力,而更趨向定作人的保護。然而,這樣的報酬後付原則有其歷史背景,是否可以直接援用至現今的承攬生態,或類似承攬的工程生態,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