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的承攬編章中,採行了報酬後付原則。所謂的報酬後付,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完成後才給付報酬,之所以如此規定,無非是考量到承攬人的專業能力,而更趨向定作人的保護。然而,這樣的報酬後付原則有其歷史背景,是否可以直接援用至現今的承攬生態,或類似承攬的工程生態,不無疑問。
在工程契約中,報酬後付成了一種純想像的假設。原因無他,因為如果要求承包商必須完成所有工作後,才能向業主請款,承包商資金壓力非比尋常,而在我國營建業法規定中,承包商因為資本額多不龐大,卻法律容許承作高於資本額好幾倍的工程,可想而知,承包商哪來這麼多錢去做一件工程,更遑論好幾件工程在跑?
因此,在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給錢的項目便有了區分:「預付款(advanced payment)」「估驗款(interim payment)」「尾款(final payment)」。簡單地說,預付款是指在工作進行前,業主給承包商去買進場施作材料的錢,而估驗款則是承包商完成一訂進度,並經業主估驗後所給的錢,尾款則是承包商完成所有工作後,將剩餘業主還沒給的錢一次給付的部分。撇開尾款不論,預付款與估驗款兩者,均是所有工程完工前給的金錢,給付的目的無非是讓承包商有資金可以繼續進行後續的工程。由此可知,預付款與估驗款兩者具有「融資(finance)」的性質。
但現在問題是,我國承攬採的是報酬後付原則,那預付款與估驗款的性質是不是報酬呢?如果從上述的目的來看,結論似乎是否定的。但問題並非如此單純,舉例而言,倘若認為預付款與估驗款是報酬,則時效似乎要從驗收後開始計算,但這樣的結論非常詭異,原因就出在民法第128條規定。該條規定是,請求權於可請求之時起就開始計算時效,立法當初的設想無非是:事實上可請求卻不請求,就是怠於行使權利,故不值得保護。然而,預付款與估驗款可請求的事實狀態是先於驗收時點,但時效的起算卻是從驗收開始計算,似乎與民法規定有所牴觸。
由上可知,預付款與估驗款的性質為何,究竟可不可以定位成承攬編中的報酬,開始有了疑惑。而這樣的疑惑,實益在於,時效何時起算,以及究竟承包商的其他債權人可否進行強制執行等。因此,釐清預付款與估驗款兩者的性質,有其重要性。
大體而言,可分為兩派說法。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
1.報酬說:
此說的想法是,預付款與估驗款是業主給承包商的對價,尤其在估驗款,因為是承包商完成部分工作後,經過業主的估驗完成,業主所為給付的對價,當然是承包商的報酬。也就是說,估驗款的給付本身是一種報酬「分期付款」的概念。
在這樣的想法底下,估驗款既然是承包商的報酬,則回歸民法報酬後付的想法下,時效當然是從驗收後開始起算。但這樣的想法,就如前述,跟民法第128條的規範似乎有所牴觸。
此外,這樣的想法在實務上也常常發生困境:當承包商的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時,估驗款成了執行的標的,承包商拿了估驗款是用來還款,卻不是用來後續工程的進行,更造成承包商雖然拿到估驗款卻無法施工,進而產生遲延或不能完工的問題。
2.融資說:
就因為考量到執行的問題,以及估驗款本身目的,此說認為,估驗款應該是融資款項,而有別於報酬的想法。照這樣的想法去推論,估驗款的時效起算,依民法第128條規定,似乎應該是從估驗完成開始起算。
但此說的癥結在於:如果業主已經於驗收前給了一堆估驗款,那最後的尾款也所剩無幾,如果這樣推論下去,業主給的報酬只有尾款一項,但契約定的報酬不只這樣啊。這樣的問題,學說用了抵銷的概念作解釋。簡單地說,估驗款是業主給承包商的融資款,既然是融資,那還款的時間就是驗收完畢,屆時,業主取得了對承包商的「借款債權」,而在此同時,業主也因為驗收完成後必須給付承包商完整報酬,也就是承包商可對業主請求「報酬」,在這樣一來一往下,業主實際要給的錢就剛好只剩尾款部分。換句話說,概念上業主是給「全額」,但經抵銷後,業主實際上給的是「部分」(也就是尾款)。
這樣的解套方法,讓承包商不用擔心上述的強制執行問題,也可以確實貫徹估驗款的融資功能。但這樣的想法落實到實務上,似乎變了個樣。照理說,估驗款是融資款,則估驗款的時效計算應該依照民法第128條規定從估驗完成後開始起算,但判決實務卻混參報酬的概念,最後得出的結論是:驗收後開始起算。這樣的結論,問題非常的大!
然而,將估驗款定位成融資款,也會產生諸多不便。舉例而言,倘若工程最後沒有進行驗收,則估驗款要如何處理?蓋估驗款是業主借給承包商的款項,之後承包商還是要還款,而還款的時間為驗收之時,則沒有驗收程序,要如何還款?倘若契約被解除,則還可以解釋成:估驗款的融資目的不在,故業主可請求返還。但如果契約沒有解除呢?這是第一個盲點。
第二個盲點是:倘若契約解除了,則承包商必須還款,那承包商先前完成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想當然耳,業主必須依照實作部分進行計價給付報酬(當然前提是,工作都有完成,且無可歸責於承包商之情形)。但問題是,承包商可否以請求業主報酬給付的債權抵銷還款?就理論上似乎不無可能。然而,估驗款的給付設計是依照契約價金比例分批計算,也因此,估驗款並不代表承包商實際完成部分的對價,這也是融資說合理可詮釋的範疇。因此,承包商如果要以報酬抵銷估驗款的返還,可能一來一往沒有餘額,或是承包商可以額外請求(例如報酬加上物價調整款),但更有可能承包商還要多給付差額(例如工作有瑕疵而減價)。這樣的不確定性,造成了日後糾紛,是否妥適,應值得檢討。
第三個盲點,也類似第二個盲點,就是融資說的抵銷概念,實際上會發生問題。因為估驗款的給付額度是依照契約價金一定比例為之,因此估驗款本身是固定金額,然而,業主完成驗收後所應給付的報酬,可能包含物價調整款以及相關扣款,總額並不一定等於估驗款的金額,要如何如學說所說的完全相抵,實有疑問。當然,實務上估驗款的核給時有扣款機制的搭配,但學者認為這樣嚴重減損了融資的功能。倘若如學者所言,估驗款真的完全不能扣款,則更產生了完全抵銷的解釋困境。但若依照實務做法,估驗款似乎不單純只是融資,而同時有報酬的性質。
實則,在英美工程法中,估驗款的性質一向被定位成報酬(payment),只是這樣的報酬目的是融資(finance),但不會因為目的而扭曲了本質。在這樣的思想底下,估驗款的給付不單純是一種比例的放款,估驗款的額度也不是一成不變,例如,考量到物價調整款(fluctuation)的計算,估驗款額度就會高一些,相反地,業主也可以將該期完工的成果所生之減價(set-off)納入估驗款的額度,故估驗款的額度就會低一些,但在set-off的時候,必須先餞行一定的書面告知程序,這是另一個問題。
讓我們回到國內的兩說爭議,其實爭議的始點,無非是強制執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學說為了保護承包商,讓工程順利進行,因此將估驗款詮釋成融資貸款,如此一來,債權人無從對之強制執行,就可以順利地確保承包商有資金進行工程。但這本來是承包商所應避免的問題,卻成了估驗款定性的理由,實令人摸不著頭緒。
融資說的另一個目的,其實是在避開報酬後付的想法,這點當然是可資贊同。但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在於,報酬後付是否真的牢不可破?是否是一種強制規定,還是只是任意規定而可以透過契約加以特別排除?思考的重點應該在此,而非為了避開報酬後付,因此開始扭曲估驗款的本質。
正因為如此,估驗款本身還是報酬,只是報酬用分期給付的方式為之,也因為是分期給付,時效當然是個別計算,這樣才合於民法第128條的意旨,也合於雙方對於估驗款的內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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