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一個被忽略卻極為關鍵的要件:行為的確立
一、隱藏在事實背後的不作為與其功能
綜觀法界與醫界之間的爭執焦點,無非以「被告醫師無安裝顱內監測器」或「被告醫師無術後照顧行為」之行為為主軸,進而探討過失、因果關係與連帶債務之相關議題。也因為本案將上開二行為定位為論述主軸,而此等行為亦涉及醫界與法界歧異觀點的戰場,故造成雙方爭執不下,甚而見報批判,終於事無補。然而,本案的問題卻在於此,也就是何等行為才是我們所要評價的對象?
行為的確立之所以重要,其意義在於與後續要件判斷的連結,例如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之主觀要件為何,甚而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在在顯示行為確立的重要性。此外,於法律概念中,行為本身包含作為與不作為二者,作為係行為本身造成損害風險者,而不作為則係既存風險的不排除,兩者之差異即在風險是否被創造或被維持而定。而依據自由主義的思想,行為人若不為任何行為,即前述之不作為,對於結果並無負責必要,蓋如不作為均可構成責任,則將嚴重限制人民行自由,而作為之所以原則會責任成立,係因作為乃仁之意志所使,而在創造風險時,應可認知法律的存在仍執意為之。故於不作為須探討作為義務,即學理上之保證人地位。
二、本案分析:從「未清除血塊」之行為出發
(一) 行為的確認:未清除血塊
就本案而言,被告醫師何種行為方為本案關鍵?對此,行為本身必須與結果具有直接關聯,也就是離結果越近的行為,即屬案件所要討論的標的,而本案離病患癱瘓最近的行為,當屬被告醫師「未清理腦內血塊」,而血塊之發生始於車禍之後,被告醫師未將此等風險加以排除,故屬不作為。
(二) 作為義務的產生
確立本案被告醫師「未清除血塊」之不作為後,必須檢討的是,醫師是否有作為義務?很明顯地,所謂的作為義務,於本案中即為「清除血塊的義務」,而本案病患與被告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內容當然包括清除血塊乙事,此應無太大爭執。循此,被告醫師有此等作為義務,確任其風險存在,乃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三) 因果關係的判斷
其次,被告醫師之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本案法院對於損害並無明確定位,偶以「病患癱瘓」為損害結果,偶以病患「癱瘓可能性下降」為其結果,如以前者即「病患癱瘓」為結果時,依條件理論,倘被告醫師清除血塊,是否病患就不會癱瘓?答案明顯應為肯定;如以後者即「癱瘓可能性下降」為結果時,依條件理論,倘被告醫師清除血塊,則癱瘓可能性是否會下降?同樣地,答案亦為肯定。由此觀之,如以「未清除血塊」為本案行為之探討,於因果關係建立上並無困難,相較於本案法院與多數醫界和法界之「安裝顱內監測器」之行為而言,更能避免雙方專業認知落差而生無必要之爭論。
(四) 過失之注意義務
再者,被告醫師未清除血塊是否有過失?或者更明確地說,被告醫師能否於當下發現血塊並清除之?這樣的「血塊發現」即為過失的關鍵,也就是注意義務的討論。於此,吾人可以清楚發現,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之間存有差異,以本案為例,被告醫師之作為義務乃「清除血塊」,而注意義務則為「發現血塊」,倘以多數見解為準,即以「顱內監測器未安裝」為主,則作為義務為「安裝顱內監測器」,注意義務亦同,將使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混淆,實非妥適。
回到注意義務的問題,若以實務與通說之善良管理人標準而言,須假設一個理性醫師於當下是否會清除血塊?對此,關鍵在於,一般理性的醫師是否會察覺血塊?如果會察覺,則清除血塊應無困難。而樣的察覺可能,就是被告醫師必須於術後進行一系列的監控,而這也是本案法院所指明的「術後照顧義務」,但可惜的是,囿於當事人主張,法院僅能以「安裝顱內監測器」為討論對象,然卻不忘強調術後照顧義務的重要性。本案被告醫師於手術後並未為任何行為,當然無法察覺血塊的存在,進而無法及時的清除,造成病患永久性的癱瘓,此亦於法院判決明確交代,從而,應認被告醫師並無盡到「術後照顧義務」的「注意義務」,故應論以過失。
(五) 連帶債務的問題
民法第185條之立法初衷在於解決條件理論之不足,且因連帶債務本身具有偏向債權人利益之特質,因此乃屬例外立法,此由同法第272條可知。因此,在適用本條之前,必須確定本案是否有條件理論不能處理之缺陷,或有其他債權人之重大利益需要保護之情事。
誠如前述,就因果關係的角度而言,以「未清除血塊」作為行為之主軸,其與結果之條件關係並無判斷困難,均係肯定見解;就被告醫師與車禍肇事者之主觀要件以觀,前者乃因過失成立責任,後者乃推定過失成立責任,兩者不具高度不法性,且本案病患亦無特別利益需要保護,又未能充分說明清償不能之風險。據此,如逕自論以共同侵權而成立連帶責任,對於被告醫師而言,不免過苛。
(六) 小結
由上可知,倘本案法院將重點擺在「未清理血塊」之不作為,在作為義務與因果關係的問題上,並不會產生太大疑慮;而在過失層次上,亦可與作為義務區分,可惜的是,本案法院判決亦使人誤解「術後照顧義務」等同於「安裝顱內監測器」,也因此諸多且不必要的爭執往往聚焦於此。苟法院堅持「術後照顧義務」的概念,而不限於「安裝顱內監測器」一語,當可避免此等爭論。實則,法院於判決書後段不斷強調被告醫師於手術後根本無任何作為,應具有釐清功能。果爾,被告醫師術後照顧應為醫療常規無疑,更為法律層次上之注意義務,而被告醫師卻未盡到此等義務時,當屬有過失。最後,在連帶債務的問題上,以「未清除血塊」作為行為的主軸,亦可清楚釐清責任範圍,更說明本案連帶債務的不妥。
肆、結論
本案判決出爐後,引起醫界的喧然大波,進而以新聞報章為文批判,其主張無非以「醫療乃救人之行為,如果要求醫生負責,等於將醫師視為肇事者」,然而,這樣的說法不免混淆,且無助於事實的釐清,反倒是鄉愿的表現。
細究法院判決內容,多數人聚焦的重點無非在過失、因果關係與連帶債務三個面向,而以過失最為嚴重,其次為因果關係,而後略有連帶債務的問題。惟不論何者,關鍵均在於行為的認定,而本案法院與多數見解一致,以「術後未照顧」或「未安裝顱內監測器」為討論的主軸,然如前述,以此行為出發將造成諸多後續要件認定上的困難,亦為醫界與法界雙方爭執不休的緣起。惟本文以為,如改以「未清除血塊」作為本案行為的論述主軸,將可避免如上不必要之爭議,亦可清楚釐清雙方責任範圍,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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