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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君權神授下的專業裁量的崛起

 

在古代,君王的權利一向被認為是上帝授予的,而上帝被形塑成全知全能,且不可能有錯誤的一種完美象徵,既然上帝是完美的,祂做的任何事物就不可能有缺陷,這當然也包括了授權的行為,在這樣的思考邏輯下,上帝授予君王權利,這樣的授權決定本身不可能有錯,而君王則因此搖身一變成了上帝的代言人,其作成的任何決定當然也不會有瑕疵,這樣的神聖諭令不容任何質疑。因此,在這樣的君權神授的觀念下,司法不能干預也不能介入,也因此才有中國古代的刑罰不能適用於君王的想法。

 

但這樣的君權神授觀念,到了近代開始動搖,最主要的影響就是哲學思想上開始改採人文主義,不再以上帝作為唯一的真理,上帝則退居於信仰的範疇,不能再無所邊際地控制真實社會,而只能停留在思想自由的層面上。人既然作為社會的主宰者,就必須想出一套自我規劃的制度,這樣的制度就是耳熟能響的法律。雖然法律早在很久以前就出現,但早期的法律仍然建立在上帝的意志之上,直到了人文主義與文藝復興後,真正的人為法律才開始發跡。

 

在擺脫了上帝的完全支配後,人們必須開始創造自己的一套新的遊戲規則,這對於剛脫離信仰已久的上帝觀念的人們,不免有些困擾。隨著時間的推進,真正的法治開始運轉,也造就了現今的法治國原則。這樣的原則講白話一點就是以法律當作唯一的準則,而法律的意涵當然不僅止於成文法,尚且包括一些未明文旦公認的法律原則,避免成文法的文字不足而導致漏洞無從處理。

 

然而,法律作為人民的準則,就必須對於所有的社會事務有所了解才能處理,很恰巧的是,當時三權分立的概念出現,法律的規劃就歸由立法,而由司法予以執行。立法被形塑成多元的彙整,因此,所立出的法條當能含括社會的種種現象,但現實卻非如此。在立法無法勝任的同時,就必須仰賴司法的擴張,但如此的擴張造成三權分立的傾斜,為了搶救這樣的問題,立法開始透過授權的方式,給予行政一個廣大的權限,讓行政在立法的框架下依憑自己的專業去解決社會的種種問題。因此,專業裁量開始取代了立法,再加上社會種種事務也不是法院能勝任的,所以,行政透過自我的專業裁量逐漸擴張版圖,將本來屬於立法與司法的範疇悄悄地劃歸所有,而這也是法學者無奈但必須接受的結果。至此,凡只要是涉及行政專業的部分,司法與立法就不能干預,變相成了化外之地。實際上,這與過往的君權神授已經沒兩樣,只是一個是來自上帝,一個來自類似上帝的神秘專業領域。

 

貳、專業裁量的式微抑或變相異軍突起?               

 

行政專業裁量成了法律的化外之地,這完全背離的法治國原則,實際上也回到了過往的君權神授的概念,法學界為了力挽狂瀾,不斷思考要如何奪回司法的主導權,如此的刺激之下,法學界開始勇敢地跨出第一步,也就是將本來專業的範疇割出一塊叫做「裁量限縮」或稱為「裁量瑕疵」,進而認為這部分是抵觸法治國原則,所以是司法要介入的部分。那為何這樣的瑕疵會被認為是司法可介入的領域,又或者是說,為何這樣的瑕疵就從專業變成違法,進而司法可以加以審查?實則,在君權神授的社會下,濫權情事往往造成社會負擔,這樣的濫權行為並非合理,進而質變成違法事由,至於要如何認定濫權,實務與學說給了一個有說等於沒說的解答:個案判斷之。

 

雖然司法奪回了部分的主導權,但現實是,行政仍然一黨獨大,完全偏離當初三權分立的架構。在現實的狀況,要如何判斷行政有裁量瑕疵,本來就是一個難解的問題,再加上法學者給了一個抽象的答案,在沒有找出濫權的事由下,行政當可名正言順地以專業自居,最後的結果就是,司法幾乎沒有從行政那邊找回屬於自己的範疇。至此,雖然法界自稱已經確實地掌握行政,進而避免濫權的發生,以保護人權,但現實是,行政藉此開始擴張權限,凡是司法說不出的濫權行為,將因此被視為合法而司法也必須尊重,說好聽一點是尊重,說難聽一點就是懦弱的司法。

 

參、懦弱的司法造就專業裁量的洪流

 

讓我們以訴願法第63條及第65條為例。訴願制度的目的在給予行政機關反省的機制,其性質類似救濟制度,但仍偏向行政範疇。訴願的進行原則上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例外時才有言詞辯論或陳述的可能,而這樣的例外就規定在上開兩條,其共同的要件為「有必要時」。何謂「有必要」?學理或實務均以行政專業裁量為準,然而觀諸本條立法理由,當行政機關無法從現存資料審酌並做成訴願決定時,行政才有給予人民陳述或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所謂的「有必要」當指行政機關無法從現存的資料得出心證的狀況。

 

本條之所以如此設計,某程度也是在避免行政濫權,也就是防止行政以專業的理由而做成實質上無理由的決定,在行政機關沒有辦法就現存資料做出決定時,就必須請當事人陳述或言詞辯論。至於要言詞辯論還是陳述意見,就看行政機關的效率考量,但至少不是盲從的做出決定。而一旦違反本條,當然就有違法而需要司法介入。

 

然而,法界卻完全以行政效率考量以及訴願的自我審查為理由,認為兩條的性質是訓示規定,也就是說,縱然行政機關在資料不足的時候,也可以不用當事人陳述或言詞辯論,可以憑空自我感覺良好地做成決定,這樣的行為並非濫權,也非違法。這樣的結論非常的弔詭:首先,本條是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權的規定,行政機關既然無法做成心證,其硬是做成決定就當可推定濫權之虞,既然是濫權當然可以司法審查,則何以本條變成訓示規定?其次,以行政效率的觀點出發,也不當然認為本條是訓示規定,原因在於,之所以要求行政迅速,仍不能偏離合理且正當的做成決定的要求,如果一味的要求快速,卻完全任由行政機關濫權,也並非當初立法所樂見。而如果認為,反正訴願只是自省制度,最終仍回歸法院,那不免令人懷疑訴願制度剩下多少價值?訴願的目的是行政自省,但自省的同時也包含了正確性的要求,單純以自省的理由排除濫權的可能,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論述。

 

肆、回歸司法的本質─專業不等於司法禁止

 

讓我們回到司法的本質。司法的目的在於透過法律去限制國家干預人民權利,也正是法治國的要求,司法既然目的在權利保障,則任何的干預都必須經過司法審查,無一例外。如果將干預行為劃歸行政專業裁量,實同於行政替代司法,而行政本身又是干預的主體,等同於球員兼裁判,完全不合理。

 

之所以會有司法禁止的問題,一個比較現實的理由是,司法並非萬能,而行政才是專業,所以要尊重。這樣的邏輯推演下去就是,行政專業範疇的決定,司法不能事後干預,否則就是事後諸葛,這樣的順序聽起來很順暢,但實際上問題叢叢。首先,司法之所以不干預專業,理由在於專業難以理解,這種高深莫測的事務還是交由行政來的省事,這樣推卸責任的說詞,卻被大眾所接受。專業不等於難懂,難懂的原因在於專業人士往往說明不清楚,造成大家霧裡看花,越看越花,最終蒙上神祕面紗,成了不可知的神祕領域,這與不可質疑你的上帝無異。法律的本質是要說得通,也就是邏輯的正確性,一個不能說的事物,要馬是宗教信仰,要馬是不存在的事物,這些東西都不是法律可以過問的。但行政專業部分並不具有這樣的特質,專業如果不能說或不能被理解,則根本不會有專業人士,蓋此等專業不具有可學習之特性,則何來習得之人?而如果沒有可習得性,則代表本身不存在,那行政機關以此專業為由,根本與君權神授無異。

 

其次,專業本身只能推定行政機關沒有做錯決定,並不代表行政機關絕對沒有失誤,蓋此等決定事項無人能保障對錯,也才有合適與否的討論。既然是合適與否的問題,基於安定性的考量,頂多是推定而非視為。換句話說,行政機關要說是專業的做成決定,那至少必須說出專業的內容與做成的因素考量,也唯有如此才能表面正當畫作成決定的正確性,否則行政機關大可以專業二字泛言待過,完全不負理由卻可享有司法禁止的優惠,對於受干預之人民,並非妥適。也只有透過行政機關以文字方式陳述專業,司法才可加以審查,至於審查的方式當以邏輯與經驗法則為斷,行政機關不得以司法並非專業而加以駁斥。在法治國的原則下,沒有事務是不能說的,而法律能審查的也只有那些可以被說得事務,專業本身具有可言說性,當然是司法審查的範疇,行政不能僅以專業為由,拒絕為專業陳述,進而規避司法的審查,否則形同於法外之地,將無所顧忌地做成不知所以然之決定。

 

或許有人會質疑,這樣的專業本來就劃歸行政權,司法如此干預不就等於侵犯行政權?這樣的問題必須要先問,專業本身是否完全劃歸行政權,而不容司法加以分享?很明顯地,答案是否定的。專業事項的真諦是交由行政細部規劃,進而開始運行,但運行本身也會有法律拘束的問題,這是兩種不同層次的理解,行政可以事先規劃,並不保證正確性與妥適性,在法治國的想法底下,更不可能完全跳脫司法的審查。

 

有見解認為,如此的司法將成了事後諸葛,行政將無法順利推展專業事務,這樣的說法不免一廂情願。蓋如前述,行政必須將專業的判斷內容加以陳述,而陳述的過程中就會針對做成時的各種因素加以盧列,此時法院當可進一步觀察行政是否有濫權之行為,法院之判斷亦受行政所臚列的行為時個案因素之拘束,而不能跳脫而自為判斷。因此,以法院將可能事後諸葛作為拒絕使審查專業的理由,殊不足採。

 

伍、結論

 

司法之所以拒絕行政專業的審查,除了尊重以外,背後的隱憂應該就是一種專業恐懼,這樣的恐懼並非不能理解,蓋術業有專攻,沒有人可以畢生學習所有專業。但法院作為人民的守護者,對於專業本身雖非完全理解,但透過行政提供的言說,法院應可透過文字加以理解,進而做出合邏輯與經驗法則的判斷,也唯有如此,即透過文字的一來一往,才提真正體現正義的存在,這也是歐陸現象學與詮釋學者高達馬所揭櫫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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