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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寫在前頭

 

     當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出來後,法學界可謂舉國歡騰,撇開適用主體的侷限性不談,法學者紛紛跳出來為釋字背書,但相較於此,另一個陣營則不這麼認為,這包括了教育學界與社會學界,他們憂心的不是法學者的崇高理想,而是關懷第一線的實務運作衝擊,但可惜的是,受限於我國釋憲程序,大法官無從指示下一步棋應如何下,而是丟回給啞口無言、但卻百般無奈的第一線教育者。

 

    然而,既然木已成舟,無奈歸無奈,還是得做些改變。然而,這樣的無奈,應該是需要被宣洩出來的,而當我看到了這樣的釋字,當下並沒有感覺到歡愉,而是趕到一連串的不解。所以啦~這篇文章只是一時的宣洩,請大家不要鞭我>////<~我只是民商法組的,不是公法專業,有冒犯或蠢笨的地方,還請多多包涵>///

 

二、睽違已久的勝利

 

    在大法官釋字653號出來後,特別權力關係的權威開始駕崩,而到了釋字684號,更是再次確立了特別權力關係這樣的幽靈的消滅。這樣的釋字出現,給了大學生一個光明的前途,對於學校事務不再受限於大學自治的錯誤運用,而是期待學生參與學校事務,這也是最近的趨勢。

 

    大法官釋字684號針對大學生之權利侵害賦予救濟權利,係貫徹了長久以來的信念,即有侵害必有救濟的教條,這樣的教條源自於憲法的要求,而為多數學者和實務共同肯定,成了21世紀的創舉。對於傳統的382號解釋,本號解釋更進一步的說,不限於退學處分這樣的身分變更狀態,對於任何基本權利的侵害,都可以提起行政救濟,毋寧是給了人民訴訟權的更一步保障。

 

    對於大學生,大法官打破了傳統的權力關係,但對於中小學生,因為受限於聲請主體,因此在解釋文與理由書均加以排除,亦即僅針對382號作部分變更,而中小學生仍適用382號的內容。這樣的問題,在許多大法官的意見書中都有加以探討,然本文的重點不在這裡,故戰至不論。

 

三、舉國歡騰下的辯證

 

    對於大法官作出此號解釋,學者抱著滿懷欣喜的態度,認為大學生已經是正式的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陰影,對於訴訟權的保障更是跨了一大步,值得喝采。甚且,開始有法學者撰文讚美這樣的解釋(除了中小學生沒有一體適用這樣的缺點以外)。

 

    然而,對於教育學者而言,這樣的解釋無疑是一擊當頭棒喝,而開始思考傳統的教育方法是否有問題。由有進者,有認為此項解釋的效力過於強大,蓋對於現行體制的衝擊太大,且將造成興訟的緊張氣氛,學生與教師間的關係將趨向敵對,是否妥適不無疑問。

 

    對於這樣的擔憂,許宗力大法官在意見書有所回應,大體上認為,如果我們學得學生興訟是一種將來必定發生的狀態,那不就代表以前的權利侵害已經浮上檯面,而學生正渴望獲得救濟的心聲嗎?因此,真正應該面對的是,如何配合大法官釋字作出相對應的教育體制的調整,方為正辦。

 

四、開了前門、關了後門?─專業判斷的再思考

 

    然而,在多數法學者慶祝勝利的到來時,大法官卻有意無意的埋了伏筆,這樣的伏筆將戳破勝利的夢幻泡沫,但大家卻渾然不知。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釋字內容,可以清楚發現有兩個主軸,一個是賦予大學生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大家最樂見的結果,蓋法治國的腳步又邁進一大步,但相對的,另一個則是再次確認專業判斷的行政優越性,亦即,大法官認為,雖然肯定大學生的救濟權利,但訴訟是否會成功,仍受制於專業判斷的緊箍咒。

 

    讓我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將會發現到這樣「開了前門,關了後門」的解釋是有多麼的弔詭。以成績評分為例,這大概是大多數學生希冀提起訴訟的原因,雖然大法官說,縱然學生沒有被21,但對於基本權的侵害就是一種可以救濟的理由,所以大學生喜孜孜的提了行政訴訟,但進到法官的手上,法官將會以「專業判斷」作為駁回理由。縱然如部分學者認為,法院你可以從程序面加以審查啊,但我們不禁要反問,要審查什麼?要說老師不公平?還是說老師改考卷改太快有問題?我們很難想到有任何的程序上違法,畢竟我們不知道老師的心裡在想什麼!

 

    在大法官釋字作出來前,學生大多對於成績問題有爭議,或對於學校對特定事件的准駁有所爭執,但學校總是可以找到一個法條是專業判斷的依據,因此,釋字作出來的結果,實益不大,頂多對零星的極端個案有一點點的小幫助而已。因此,真正的問題並非釋字所想像的那樣,亦即,許多人並沒有搔到問題的癢處,仍停留在象牙塔的美好想像,卻不了解實際的狀況為何。實則,真正的關鍵點在於傳統無理由且莫名其妙的「專業判斷不具可司法性」的迷思。

 

    對於專業的存在,外行人總是處於一種畏懼的心態,而司法權也是如此,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行為的實質面多不願過問,頂多是透過程序面加以審查,骨子裡還是「尊重」的弔詭心態作祟。但我們不禁要問,到底司法權尊重了什麼?或是問說,司法權到底在怕什麼?

 

    說穿了,司法權怕的就是專業的內涵,對於專業,司法權認為自己不比行政內行,所以司法要尊重行政,更可以符合權力分立的觀點,可謂自圓其說。但問題是,同樣是基於權力分立,為何司法權可以審查立法權?特別是在比例原則的操作,根本是對立法權的實質審查,那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立法權就不專業嗎?一個法條的形成過程,是透過黨團協商與學者專家意見匯聚而成,這樣的專業應該是不亞於行政權才對,但對於這樣高度專業的立法權,大法官可以信誓旦旦的審查,對於行政權卻是唯唯諾諾,實在不知道理由為何!

 

    再者,從試誤的觀點,行政權雖然專業,但難道專業就不會出錯嗎?從哲學觀點,沒有任何事情有對錯,行政權在逸脫司法權時,難道可以保證其正確性嗎?如果無從擔保正確性,那為何不給予人民有辨明的機會?既然行政權無從擔保正確性,那必定是一連串的試誤行為去找尋相對正確的結果,則與其擔方由行政單打獨鬥,為何不能由司法權和人民加以從旁協助?甚且,雖然我們行政程序法賦予諸多的人民程序權保障,但仍無從擔保正確性的產生,蓋試誤過程併不會因為前階段程序保障而停止,進而產生絕對正確的結論。因此,給予司法權與人民的介入,更可以集思廣益的找尋相對正確的結果,何樂而不為?

 

    最後,從體系比較的觀點出發,行政法院對於專業甚為尊重,但在民事庭則不是如此,以定型化契約為例,法院根本是直接變成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實質內容完全的審查。或有認為,行政與民事不同,行政著重的是公益,民事則為私益,但這樣的說法毋寧是將公益無限上綱。試想,何謂公益?不論從哲學或是社會學的觀點,這樣的說詞宛如正義般的空洞,如從波及他人權亦範圍的觀點出發,難道私人契約就一定輸給行政嗎?有誰說契約相對性就是一對一?有誰說契約的金額永遠是零頭?又如從質的觀點出發,契約自由應該可以說是19世紀以來奉為圭臬的教條,這樣的教條創造了許多的利益,今天法院說契約要實質審查,不究是否定的契約自由嗎?這樣的否定,不也是對於一種衝擊大眾利益的一種作為?在一種傲慢的專斷自居,我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比這樣更為嚴重的。

 

    綜上所述,無論從專業本身的探討,或從體系比較的觀點出發,我們實在得不出「專業判斷是司法權的限制」的結論,這樣的教條就像是特別權力關係一樣,沒有經過思辨,一種下意識的自我感覺良好,竟然成了圭臬,不禁讓人咋舌。最後,我們只想問:司法權,你在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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